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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执30号

高俊阳与李亚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俊阳,李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30号申请执行人高俊阳,男,40岁,蒙古族,个体,住开鲁县。被执行人李亚军,男,44岁,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5)开民初字第3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李亚军于2016年1月10日9时前向本院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对被查封的车辆进行评估拍卖,并定于2016年1月13日上午9时到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评估、拍卖机构的随机选定,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殷国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铭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