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1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良军,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司武安,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苗芬,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原审
被告:徐建明,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原审
被告:徐继军,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原审
被告:陈志祥,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
上诉人徐良军为与被上诉人吕苗芬、原审被告徐建明、徐继军、陈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5)甬海商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良军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良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良军撤回上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5)甬海商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由上诉人徐良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亚平
代理
审判员 朱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新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代
书 记员 李军英?PAGE?2??PAGE?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