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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商终字第1409号

徐良军、吕苗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良军,吕苗芬,徐建明,徐继军,陈志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1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良军,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司武安,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苗芬,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原审

被告:徐建明,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原审

被告:徐继军,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原审

被告:陈志祥,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

上诉人徐良军为与被上诉人吕苗芬、原审被告徐建明、徐继军、陈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5)甬海商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良军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良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良军撤回上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5)甬海商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由上诉人徐良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亚平

代理

审判员  朱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新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代

书 记员  李军英?PAGE?2??PAGE?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