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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2492号

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单艳艳、代宇鹏、郑海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单艳艳,代宇鹏,郑海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2492号原告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智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蔺晓冰,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亚良,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艳艳,女,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代宇鹏,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海玲,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单艳艳、代宇鹏、郑海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由原告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康月婷

人民陪审员  虎秀敏

人民陪审员  朱丽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