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457号原告唐文卫。被告王宏斌。被告无锡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西路227号。法定代表人曾林,无锡客运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高俊,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市崇宁路8号。负责人鲁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钦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卫与被告王宏斌、无锡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文卫于2016年1月7��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唐文卫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唐文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唐文卫负担。
审判员 葛宏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英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