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947-2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姜威(WILLIAMBINGHAMJOHNSON)。委托代理人范文辉,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燕萍,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李森。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了(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9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东莞市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万元的财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东莞市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万元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东莞市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万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吴 晓 姝
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
人民陪审员 董 志 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程倩(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