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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921号

赵连库与于鹏飞、周晓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连库,于鹏飞,周晓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921号

申请执行人:赵连库,男,1980年3月8日生,现住沈阳市。

被执行人:于鹏飞,男,1972年11月22日生,现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周晓娟,女,1974年4月5日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连库与被执行人于鹏飞、周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鹏飞、周晓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靠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畅

审判员  魏玉文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