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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035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甲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峰

人民陪审员  郝为金

人民陪审员  陈先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郝硕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