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甲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峰
人民陪审员 郝为金
人民陪审员 陈先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郝硕霖 来自: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甲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峰
人民陪审员 郝为金
人民陪审员 陈先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郝硕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