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6761号原告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负责人贾晓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龙岩。被告王新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国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文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