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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6761号

原告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诉被告王新彬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王新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6761号原告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负责人贾晓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龙岩。被告王新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国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文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