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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财保00008号

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文松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文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财保00008号

申请人: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063162648,住所地平阳县水头镇二中北路106-1号。

法定代表人:黄兆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勤,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

申请人:蔡文松,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申请人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蔡文松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蔡文松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万全镇宋埠平宋路房屋(所有权证号:025138)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蔡文松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万全镇宋埠平宋路房屋(所有权证号:025138)。申请人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财产保全费用3020元,由申请人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周西西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黄慧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