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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民初45号

赵某与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赵某,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45号

原告:赵某,女,汉族,1991年2月16日生,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盛某某,男,汉族,1990年2月26日生,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赵某诉被告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盛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贺负担。

审判员  邱海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祝伟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