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滴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窦连云,女,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鸡西市滴道区西安委7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5503014226。被告孙德友,男,44岁,汉族,住鸡西市滴道区西安委。被告孙德滨,男,42岁,汉族,住鸡西市滴道区西安委。被告孙丽丽,女,38岁,汉族,住鸡西市滴道区西安委。本院在审理原告窦连云诉被告孙德友、孙德滨、孙丽丽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窦连云于2016年1月7日,以双方有和解意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窦连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00元,减半收取192.00元,由原告窦连云承担。
审判员 孙永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培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