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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初字第4433号

金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某,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4433号

原告:金某。

委托代理人:谈乐园。

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5元,减半收取1067.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宇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