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345号原告吴丽影,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石狮市。被告周夏旋,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蔡秀沓,女,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玉溪村东区。委托代理人郑平申、郑树阳,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影与被告周夏旋、蔡秀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于蔡秀沓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蔡秀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影撤回对被告蔡秀沓的起诉。
审 判 长 龚寿庆
审 判 员 蔡志勇
人民陪审员 吴思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肖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