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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刑初字第00466号

冯云勇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冯云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沙市刑初字第00466号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云勇,2011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2日被抓获,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被告人冯云勇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5)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云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云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冯云勇手提一个装有毒品的黑色布袋,行走在荆州市沙市区通衢路东边的荆堤小区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抓获。现场查获1大袋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冰毒。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疑似毒品冰毒1大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687.10克;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75.77%。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冯云勇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云勇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云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冯云勇手提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布袋,行至荆州市沙市区通衢路东边的荆堤小区时,看见有警车停在旁边,由于心虚冯云勇慌忙逃窜,恰好被正在此巡逻的公安人员发现。于是,四名公安人员在冯云勇后面紧追不舍。在追赶过程中,冯云勇将手中布袋丢弃。接着,公安人员将冯云勇抓获,并找回被冯云勇丢弃的布袋。布袋内装有1大袋塑料袋包装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大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687.10克;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75.77%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冯云勇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冯云勇的身份及公安机关的受案情况。2、被告人冯云勇对丢弃毒品现场、毒品包装袋、被收缴的毒品指认照片,证实被公安人员收缴的毒品系冯云勇所非法持有的毒品。3、证人严某、赵某、杨某、周某的证言,均证实2015年10月12日22时30分许,在荆州市沙市区通衢路东边的荆堤小区巡逻时,看见冯云勇手提布袋形迹可疑并逃窜。于是,四人将冯云勇追赶抓获,并将其在逃窜过程中丢弃的布袋当即找回,发现布袋内装有1大袋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的事实。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2日23时许,四名警察到其住所的露天院子里,找到一个装有像冰糖一样物品的布袋,警察拍照后将布袋取走的事实经过.5、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毒化(2015)388号《鉴定意见书》,证实疑似冰毒1大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687.10克;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75.77%。6、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解放路派出所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收据回执、视频资料及被告人冯云勇归案情况的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收缴毒品的情况,以及被告人冯云勇归案的时间和过程。7、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1)沙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冯云勇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及于2011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的事实。8、被告人冯云勇的供述材料,证实其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云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云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冯云勇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云勇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冯云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27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张明红

人民陪审员  马 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