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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财保1号

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万桥重机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镇江万桥重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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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财保1号申请人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镇江万桥重机有限公司。申请人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于2015年1月8日向镇江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万桥重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镇江仲裁委员会提请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该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镇仲保字第00002号、第00002-1号民事裁定。2016年1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保全标的额为80万元,并重新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镇江市金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镇江万桥重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镇江市和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谷阳大道88号冠城商业中心3幢601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三、解除对赵慧中、何嘉静所有的坐落于镇江市丹徒区绿之源3幢1至2层101室、102室、103室;5幢1至2层S08室、S09室;17幢1至2层104室;17幢3至4层304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冷德华

审判员  章晓东

审判员  张伍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覃嘉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