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896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流波,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6年1月7日以被告易某去向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长 邱乾坤
代理
审判员 朱 彪
人民陪审员 廖素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邱述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