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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一初字第896号

周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896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流波,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6年1月7日以被告易某去向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长  邱乾坤

代理

审判员  朱 彪

人民陪审员  廖素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邱述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