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222号原告高彬,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冯金荣,黑龙江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有兴,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高彬与被告姚有兴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金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有兴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一直是合作关系,自2013年年初至同年10月原告向被告共运送沙石42万元,被告以开发商未给付款项为由予以推拖,并于2015年2月2日出具欠据,但至今仍未归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2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亦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庭审时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欠据一份及送货单四份。证明2015年2月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承认欠款42万元的事实,实际欠款远远高于42万元,即447215元。证据二、证人范某某、刘某某证言各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及具体数额应超过42万元。被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原告所举证据一、二因客观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举证,本案经开庭审理并分析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被告因建筑工程需要沙石,2013年初至2013年10月份,被告在原告处分多次共计拉走沙石约42万元。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2015年2月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载明:今有平房区香悦蓝天下工程尚欠材料款约42万元整,以对账数为准,多退少补。因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具体数额超过42万元,但被告至今不与原告进一步对账计算明确的货款数额、亦未支付该笔货款。现原告起诉仅要求被告偿还42万元货款。根据对上述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2万元至今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货款4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姚有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彬货款42万元。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姚有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波
人民陪审员 马 娜
人民陪审员 卢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晓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