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7570号原告蒋某。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被告孙某。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孙某、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白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