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民初字第07570号

蒋某诉孙博交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蒋某,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孙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7570号原告蒋某。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被告孙某。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孙某、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白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