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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1262号

张宝祥与金哲汉之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1262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祥,男,汉族,1965年4月28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大北苑小区。被执行人金哲汉,男,朝鲜族,1959年3月23日生,农民,现住延吉市小营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祥与被执行人金哲汉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23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57500元,案件受理费6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2362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学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韩曙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