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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10313号

袁奇虎与重庆掌石石材有限公司,周全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奇虎,重庆掌石石材有限公司,周全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10313号原告袁奇虎,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雪梨,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掌石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保合村十一社,注册号500000400045963。法定代表人蔡德仁,该公司经理。被告周全生,男,出生时间不祥,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奇虎与被告重庆掌石石材有限公司、周全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奇虎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奇虎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汉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