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10313号原告袁奇虎,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雪梨,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掌石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保合村十一社,注册号500000400045963。法定代表人蔡德仁,该公司经理。被告周全生,男,出生时间不祥,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奇虎与被告重庆掌石石材有限公司、周全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奇虎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奇虎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汉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