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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行审15号

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与甘州区明永乡沤波村民委员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甘州区明永乡沤波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702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满旭峰,系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赟,系该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甘州区明永乡沤波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应军,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甘区国土罚字(2014)5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于2014年12月1以甘州区明永乡沤波村民委员会擅自占用甘州区明永乡沤波村集体耕地5806.358平方米修建小康住宅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所占违法耕地5806.358平方米违法用地罚款共计29031.79元。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违法行为后果预先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及示意图、照片、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立案呈批表、案件讨论笔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其送达回证。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送达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主体适格,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证明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行政行为现已生效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作出的甘区国土罚字(2014)5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罚款29031.79元的处罚内容,由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刘 艳

审 判 员  李建华

人民陪审员  安文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芙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