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9770号原告刘军,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马金宝,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陈友辉,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燕山盛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6号C座C102-1。法定代表人马金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与被告马金宝、陈友辉、北京市燕山盛荣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孔祥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穆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