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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42号

叶干兴、邓达泉等与佛山陆霸厨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干兴,邓达泉,佛山陆霸厨柜有限公司,钱文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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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42号

原告(反诉被告):叶干兴,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719。

原告(反诉被告):邓达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711。上述两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冬洋,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佛山陆霸厨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晶晶。

委托代理人:刘世海,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钱文超,男,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永丰镇,公民身份号码×××1418。

原告叶干兴、邓达泉诉被告佛山陆霸厨柜有限公司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后本院依法追加钱文超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由

审判员方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3日和12月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干兴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冬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世海均到庭参加两次庭审,第三人钱文超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共同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期间审限予以相应扣除。被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且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按反诉原告佛山陆霸厨柜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 菲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