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立民一初字第00710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被告鞍山万盛弘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工业街孟家沟26-6。法定代表人梁福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杰,男,汉族,1971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52号-300。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鞍山市万盛弘信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要求撤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胡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汤洪泽
审 判 员 宋丽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