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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3065号

韩斌与温州市华宸磁能锁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巨鹏磁能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温州市华宸磁能锁业有限公司,韩斌,温州市巨鹏磁能锁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3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华宸磁能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三道331号B2幢。

法定代表人:林玲。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斌。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巨鹏磁能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道洪。

上诉人温州市华宸磁能锁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韩斌、温州市巨鹏磁能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以及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华宸磁能锁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林华

审 判 员 罗奇豪

审 判 员 郑建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赵炫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