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1173号
原告: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长青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池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鸿祥,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强,陕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宝鸡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南指挥路口。
法定代表人:苏德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靖苑,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亚斌、高省、西安龙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峰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宝鸡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孔永涛
代理
审判员 任红霞
人民陪审员 杜锁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卢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