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立民终字第00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枫栖路长安新花园30302号。法定代表人惠永良,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郭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才发。系原陕西翼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安红。系原陕西翼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
上诉人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天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46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首先本案属于因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所涉及的工程所在地在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依照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本案涉及的《土建工程劳务扩大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故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驳回起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裁如所请。上诉人陕西天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462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冬
审判员 周小弟
审判员 张 鸿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雷 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