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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476号

刘某与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47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叶万荫,昭平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钟保昌,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蒙明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思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