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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6247号

岑勇飞与岑立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岑勇飞,岑立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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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247号

申请执行人:岑勇飞,农民。

被执行人:岑立桥,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393号岑勇飞为与被执行人岑立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借款268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660元、执行费39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2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二���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