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和丰利干冰除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欲晓,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金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驰,董事长。申请执行厦门和丰利干冰除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金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集民初字第4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和丰利干冰除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苏州金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苏州金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5611元(包括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人民币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295元、保全费1616元,执行费170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志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小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