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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3797号

张纯辉与马红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纯辉,马红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金纯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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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3797号

原告:张纯辉,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孙华,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红辉,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希达小区南门)。

法定代表人:李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静,公司员工。

被告:金纯宏,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德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宣城市经济经书开发区。���定代表人:荀明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兵,公司员工。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维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香龙、陈昭,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纯辉诉被告马红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金纯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纯辉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红辉、金纯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红辉、金纯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张纯辉撤回对被告马红辉、金纯宏的起诉。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