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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字第602号

申请人魏顺林与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红十字中西结合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顺林,永州市冷水滩红十字中西结合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魏顺林,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红十字中西结合医院。法定代表人陈东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顺林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红十字中西结合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红十字中西结合医院已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建军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秦飞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