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江商初字第2640号

余德成与廖罕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德成,廖罕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2640号

原告:余德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云峰。

被告:廖罕见。

原告余德成与被告廖罕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余德成及其代理人郑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罕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德成诉称,原告系在市区南门路65号经营装潢板材的个体业主。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被告陆续到原告处购买板材等装潢材料,总计货款40339元,被告先后支付了24300元,2015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时,被告支付了1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写明欠原告15000元,口头承诺于2015年6月底前支付。现起诉要求被告廖罕见支付货款15000元。被告廖罕见未提出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被告廖罕见向原告余德成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写明欠原告15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廖罕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德成货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廖罕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根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毛一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