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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5527号

白音套海苏木宝泉嘎查二组90户村民与白音套海苏木宝泉嘎查委员会、张国才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白音套海苏木宝泉嘎查二组90户村民,白音套海苏木宝泉嘎查委员会,张某2,王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5527号原告白音套海苏木宝泉嘎查二组90户村民(以下简称二组村民),住所地白音套海苏木宝泉嘎查二组。诉讼代表人张某1、王某1,系宝泉嘎查二组村民。委托代理人周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音套海苏木宝泉嘎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宝泉嘎查),住所地翁牛特旗。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村长。(缺席)被告张某2,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王某2,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奈曼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耿某,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二组村民与被告宝泉嘎查、张某2、王某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丽丽,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组村民代表张某1、王某1及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张某2、王某2及委托代理人耿某参加诉讼。被告宝泉嘎查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宝泉嘎查二组有土地1000余亩,有自然水面184亩。2006年1月14日,宝泉嘎查原村主任房某在没有召集二组村民开会,也没有经过二组村民开会,也没有经过二组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越权将属于二组全体村民所有的75亩自然水面承包给张某2和奈曼旗的王某2经营,有土地承包合同书为证,承包期限为30年,即自2006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合同约定每年每亩承包金额为8元,年总计金额为600元,承包期内累计承包金额为180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2和王某2开始经营75亩水面之后,村民就开始到苏木和旗政府上访,但此事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2015年二组村民又到旗上访办上访,旗信访办的领导让二组村民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宝泉嘎查对二组的75亩自然水面既没有合法的所有权,也没有合法的使用权,却擅自越权将二组拥有的75亩自然水面承包给张某2和王某2使用,宝泉嘎查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二组村民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二组村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2006年1月14日,宝泉嘎查与张某2、王某2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请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4日,宝泉嘎查将位于宝泉二组的75亩自然水面承包给本村村民张某2及奈曼旗的王某2经营,时任村长房永生代表甲方签字,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06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合同约定每年每亩承包金额为8元,承包费总金额为18000元。被告张某2、王某2已经向宝泉嘎查缴纳了170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2和王某2开始经营75亩水面,部分村民对涉案承包合同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经核实本次参与诉讼的村民一共90人,名单附后。

本院认为,本案虽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但在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原告方认为涉案土地属于宝泉嘎查二组,但并没有产权登记或土地台账等相应权属证明,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涉案土地归宝泉嘎查二组,而土地确权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管辖范围。如原告方能够有新的证据证明涉案土地属于宝泉嘎查二组,可以依法主张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方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