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401-1号
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合锋,该社职工。
被告:卞德玉,农村居民。
被告:张永香,农村居民。
被告:卞文磊,农村居民。
被告:卞德志,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上述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上述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维芬
审 判 员 范治山
人民陪审员 陈常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康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