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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401-1号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卞德玉、张永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卞德玉,张永香,卞文磊,卞德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401-1号

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合锋,该社职工。

被告:卞德玉,农村居民。

被告:张永香,农村居民。

被告:卞文磊,农村居民。

被告:卞德志,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上述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上述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维芬

审 判 员  范治山

人民陪审员  陈常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康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