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13号原告廖瑞,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景泰佳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法定代表人王青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瑞与被告景泰佳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景泰佳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景泰佳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景泰佳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或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对原告廖瑞提供的担保财产(尚爱琴名下甘XX**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吴守梅名下景泰县房权证景房字第XX**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罗海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XX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