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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民一初字第405号

曾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曾某某,男,1982年3月1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委托代理人邹某某,信丰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某,男,1953年8月14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兰雨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林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