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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700号

朱磊与王镜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磊,王镜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700号原告朱磊。被告王镜宇。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朱磊与被告王镜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镜宇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磊撤回对被告王镜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磊负担。

审 判 长  蔡红虹人民

审判员  严锦康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法官 助理  司杨凯

书 记 员  陈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