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700号原告朱磊。被告王镜宇。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朱磊与被告王镜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镜宇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磊撤回对被告王镜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磊负担。
审 判 长 蔡红虹人民
审判员 严锦康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法官 助理 司杨凯
书 记 员 陈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