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特8号申请人谷方春,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代理人王艳霞,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娟,系申请人谷方春之女。申请人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法定代表人于光福,局长。委托代理人姜言勇,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督察大队大队长。申请人谷方春、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于2016年1月6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相对人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赔偿申请人谷方春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用具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8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本纠纷一次性解决,相对人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后,双方不再以任何理由进行追究对方任何责任。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大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雁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