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823号申请执行人陆文伟。被执行人宁波金伦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张汉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文伟与被执行人宁波金伦塑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金伦塑机制造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文伟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8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邹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