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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2823号

陆文伟与宁波金伦塑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文伟,宁波金伦塑机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823号申请执行人陆文伟。被执行人宁波金伦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张汉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文伟与被执行人宁波金伦塑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金伦塑机制造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文伟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8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邹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