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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91-1号

魏子钰与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子钰,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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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91-1号申请人魏子钰,学生。法定代理人黄蓉,居民。被申请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生,经理。

申请人魏子钰与被申请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高密市吉祥密都苑第黄金B座房屋。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诉讼,逾期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建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訾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