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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63号

李国富与潘淑荣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12执6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富与被执行人潘淑荣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国富申请将执行人潘淑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潘淑荣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之规定,决定如下将潘淑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