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萧执民字第8263、8264、8265、8483、8485号 申请执行人曾阿定、喻福根、龚昌贵、高尔明、王伟峰与被执行人杭州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五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萧民初字第1120、1121、1122、948、9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阿定等五人于2015年7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期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8263、8264、8265、8483、84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谢睿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