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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947号

原告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原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947号

原告: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原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卫俊莲

代理

审判员  王志荣

人民陪审员  张军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