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5民初154号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XX,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154号原告张XX,女,汉族,���民。被告王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