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154号原告张XX,女,汉族,���民。被告王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 龙 更多数据: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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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154号原告张XX,女,汉族,���民。被告王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