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13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谢爱民,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鹏展,该行职员。
被告:黄健辉,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邓丽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支行诉被告黄健辉、邓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不履行法定预交诉讼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支行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璐璐
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
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龚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