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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82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与陈林书、韩民声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陈林书,韩民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31号5楼理赔中心。负责人刘树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林书,男,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审被告韩民声,男,1958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东民初字第00166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交纳相关上诉费用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

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