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终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安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毓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义铭,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晶晶,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永安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赖晶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3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永安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安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安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永安万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贵 良
审 判 员 余 文
代理
审判员 谢 明 珠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婕(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