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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591号

原告张顺诉被告张春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顺,张春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张顺,男,1986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郊区。被告张春慧,男,1986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矿区枣岭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诉被告张春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顺负担。

审 判 长  武丽萍

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

人民陪审员  荆 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贾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