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张顺,男,1986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郊区。被告张春慧,男,1986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矿区枣岭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诉被告张春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顺负担。
审 判 长 武丽萍
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
人民陪审员 荆 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贾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