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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47号

陆萍与钱朝晖、姚业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萍,钱朝晖,姚业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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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47号

原告:陆萍,女,1972年1月3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华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西安,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朝晖,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

被告:姚业茹,女,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萍诉被告钱朝晖、姚业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钱朝晖、姚业茹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韩宪文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陆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钱朝晖、姚业茹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韩宪文名下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周燕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 叶 关注公众号“”